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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012號法律 未滿21歲人士禁止進入娛樂場 於2012年11月1日生效
日期 2012-10-14

內容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2012號法律

「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規定

 

未滿二十一歲人士禁止進入娛樂場

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未滿二十一歲的人士禁止進入娛樂場。

 

  

違法處罰

投注及彩金方面:

根據第二章第十一條:禁止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額及其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的價值,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博彩者:

根據第三章第十二條及十三條:按《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普通違令罪處罰;如對其不適用較重處罰,則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博彩承批公司:

根據第三章第十三條:幸運博彩承批公司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

 

自我隔離

根據第一章第六條:

一、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二、被針對人可隨時請求廢止上款規定的禁止措施,但有關廢止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計滿三十日後方產生效力。

 

**法律全文請參考印務局網址:

http://bo.io.gov.mo/bo/i/2012/35/lei10_cn.asp